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矯枉過正與後知後覺

20120509-酒駕肇逃  ↑某起酒駕車禍現場。


 台灣真是一個很奇妙的國家,要說「進步」也「進步」,從世界工廠搖身成為科技之島(是說也大多是在做代工,而且產業外流情況嚴重),大學升學率到達百分之百,30歲以下的年輕人隨便一抓就有大學生。不過落後也非常落後,很多法令規定都是「發生了大事」,才迅速修法通過立案,多了很多條款。


 像是孫中山的孫女孫穗芬2011年到台灣參加升旗,卻遇車禍而魂歸於此,出現了「後座乘客要繫安全帶」的規定,在一般道路被抓是罰1500,若在快速道路、高速公路被抓則罰3000,但讓這個規定達到宣揚效果的是發生在2012年初的「Makiyo事件」,我想應該大幅減少政府花在宣傳此規定上的費用吧。


 不過這個條款也有些莫名其妙,大幅限縮了乘客的自由,因為實行時間尚短,還無法判斷此法是否有助於降低悲劇的發生,不過就我個人而言,是覺得挺麻煩的,現在規定真的是對胖子愈來愈不友善了。(這是矯枉過正)


 而另一個同樣有名的2012年初實施的「賴文莉條款」,因為遇上酒駕而不幸被撞斷腿而截肢的女消防員賴文莉,因個人的犧牲而成就了酒駕修法的益處,主要是將酒後駕駛原判處一年以下徒刑,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,拘役或科或併科由新台幣15萬元,改為罰金20萬元,且酒駕現行犯都應隨案移送。


 基本上,我認為酒駕本身就是一件至他人於死地的行為,即使判無期或死刑都不為過。我看過有人酒後開Volvo房車上路,卻不小心打瞌睡,將電線桿整跟撞斷,身上酒味濃重,酒測值高達1點多,說話依然條理分明,還會說抱歉,不該冒險上路,特別是他兒子才剛出生滿一天。


 但我也曾經看過有人酒駕撞死阿婆後逃逸,還對警方說「是對方衝出來撞我的車」,耍賴想推卸責任,但見到阿婆的家屬,卻又馬上下跪,這分明是有紋有路的行為,卻在清醒後做筆錄時,對警方說「我什麼都不記得」。


 附近監視器清楚錄下那段過程,快90歲的阿婆沿路緣緩步行走,卻被一台擦撞到一旁民宅入口斜坡而失控的轎車撞飛,整個人還在空中盤旋一圈半落地,救護人員說「身體整個變形」,說不定有機會成為人瑞的阿婆從此沒了呼吸。而肇事者在撞擊之後曾下車察看,但看完之後卻直接上車當作沒發生,報案的是一旁民眾,而酒駕者被逮到,是因為輪胎沒氣無法繼續開。


 但是酒駕的罰則輕的很,輕到警察都笑,「如果看人不爽,就喝個酒去撞死他」,所以,悲劇一再發生,很多慣性喝酒的人仍沒發覺酒駕的危險。


 再重也無所謂,害死自己就算了,若危害到別人生命,就算要以死謝罪也不為過。


 如果「葉少爺事件」在凸顯富二代欠人修理(喔不,是欠缺教養)之餘,還有些正面價值的話,那就是再把酒駕罰則修得再重一些吧。




→該起酒駕肇逃案發生在我生日當天,可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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